(原标题:关于对袁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泉:
经查,你担任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董事长期间,你的母亲于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期间累计买入重药控股股票88,900股,卖出重药控股股票88,900股。
上述期间内买卖重药控股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对亲属的教育提醒,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