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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韩永骞、李小林:经查,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水股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事项起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涉及金额74,442,576.5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848.60%。公司迟至2023年9月18日对外披露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韩永骞、董事会秘书李小林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韩永骞、李小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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