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 号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 2024 年 2 月 5 日,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2022 年8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广东坤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科技)因其与公司合作开发“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 10,51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17%。对上述争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对坤隆科技向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反诉),诉讼金额 119,000 万元,诉讼金额发生重大变化,2023 年 1 月 5 日,黄埔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3 粤 0112 民初 366 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迟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 二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珠海市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祥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 Aaren Scientific Inc.(以下简称美国爱锐)人工晶体,2021 年销售人工晶体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22.54%,为公司重要子公司。2022 年 5 月 20日,美国爱锐向珠海祥乐发送《协议终止通知书》,依约定终止珠海祥乐销售美国爱锐人工晶体的独家经销权。珠海祥乐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迟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才在《关于公司 2022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 公 司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2.5 条、第 8.6.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永明、时任总经理王新志、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军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