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股东在人员方面未严格分开。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合规部门多次监测到个别分支机构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向交易者提供点位建议、互联网直播中对期货行情走势进行预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员工行为进行管控。二是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管控不到位。存在直播内容审核不到位,个别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通过直播、微信对期货行情走势进行预测或向交易者提供点位建议,个别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向交易者拨打首通电话,推广首通话术存在误导性表述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控,高度重视互联网营销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