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9号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到位,投资顾问和员工直播行为不规范,存在误导性宣传、风险提示不到位、留痕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