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4 号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潘爱华、SHUHONG HAN、岳家霖、刘阳军、赵辉、丁学国、徐若然、王立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 2022 年,你公司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通过供应商与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潘爱华控制的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8 年 12 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潘爱华以你公司名义为原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与第三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6 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潘爱华,时任总经理 SHUHONG HAN,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岳家霖,时任财务总监刘阳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长潘爱华,时任总经理定丁学国,时任联席总经理徐若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立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2 月 2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