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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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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2 号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703 室)

叶湘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毕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欧阳艳丽,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

书;

丛树芬,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总会计师;

马贤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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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国,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人力资源总监;

刘莉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23〕35 号、〔2023〕36 号)查明的事实,湖南景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通过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

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用于向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

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科目,

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 年,公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490.34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润的 0.19%、2.65%;2018 年,公

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1,751.62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

润的 0.61%、8.82%;2019 年,公司虚增净资产、净利润 758.68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净利润的 0.39%、0.82%。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违规资金支出中,有 1,376.76 万元来源于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情况。

景峰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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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修订)

》第 6.1.2 条的规定。

景峰医药董事长、总裁叶湘武,董事、董事会秘书毕元,时

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欧阳艳丽,时任副总裁、总会计师丛树芬,

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马贤鹏,时任人力资源总监张军国,时任

副总裁刘莉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

三十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叶湘武,董

事、董事会秘书毕元,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欧阳艳丽,时任副

总裁、总会计师丛树芬,时任副总裁、总工程师马贤鹏,时任人

力资源总监张军国,时任副总裁刘莉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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