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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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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 号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显示,

2017 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

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

承诺云南联顿 2018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28 万元、

2,120 万元和 2,332 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6,380 万元。

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 2020 年年度审计

报告正式出具后 30 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

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云南联顿 2018 年至 2020 年的净

利润分别为 575.23 万元、1,156.43 万元、887.83 万元,合计

2,619.50 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 3,760.50 万

元。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你公司未在 2018 年、2019

1

年、2020 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顿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

行情况。云南联顿未完成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业绩承诺,

你公司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云南联顿的实际盈利数与

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 2023

年 12 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说明业绩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

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

绩补偿款,直至 2023 年 10 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第 1.4 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6.6.5 条、第 6.6.6 条、第 6.6.1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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