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2-02 16:36: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0 号

────────────────────────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国重工,A

股证券代码:601989;

王 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姚祖辉,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5

号)查明的事实,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

工或者公司)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

值,导致中国重工 2018 年多计利润 7,181.24 万元,2019 年多计

利润 10,711.29 万元,2020 年少计利润 12,200 万元。上述事项导

致中国重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

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DDSV 项目,尚在建造中)未准确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2019 年度存货跌价

准备,转回 2020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并导致 2022 年度资产减值

损失需做相应调减,2022 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相应调整,因此

对 2018-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

润、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等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 6,104.06 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33.86%、9.07%;2019 年年度报告中,

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 9,104.6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

绝对值的 20.02%、18.17%;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

归母净利润 10,370.0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2-

20.52%、21.55%;2022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

润 4,838.65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1.99%、2.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

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王

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姚祖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良,时任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 日

-4-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重工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