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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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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号

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

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业务开展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未及时报备和公示新增办公地址、未对个人手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合规审核不到位、对员工买卖股票核查不到位、信息技术治理工作缺失、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和未公平对待客户情况、与个别客户沟通中存在变相承诺收益及提供的投资建议风险提示不到位、企业微信号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月22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

抄送:存档。

湖南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印发

打印:林丽霞 校对:李英姿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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