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烨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烨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凤鸣、方亚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因与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68,437,779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0.24%。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起诉。2023年6月2日,公司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2023年7月20日,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公司于7月21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后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8月17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董事长吕凤鸣、董事会秘书方亚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吕凤鸣、方亚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