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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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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5 号

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潘

阳工业园春丰路 88 号;

胡卫林,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功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哲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鲍 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秦 玮,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经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查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至 2020 年,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

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元金属”

)95%股份,为开元金属的第一大股东。胡卫林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为公司关联法人。胡卫林利用开

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

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主体,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

等形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

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其中,2018

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 1.98 亿元。同时,上述交易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在前期监管问询后仍拒不披露预付款真

实流向。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公司及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

7,005.83 万元,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8%。公司未对

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上述交易未按规

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公司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

— 2 —

等公司,然后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给公司,形成交易闭环,

虚增营业收入。公司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约为 1.37 亿元,约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 11%。

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6 条的规定。

扬子新材时任总经理胡卫林主导实施上述违规行为,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扬子新材时任财务总监鲍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扬子新材时任董事长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秦玮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二和三负有责任。

扬子新材时任董事长孙哲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 3 —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7.3 条,

《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

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

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二、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三、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卫林、

时任董事长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鲍俊、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哲峰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胡卫林、王功虎、鲍俊、

秦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扬子新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 4 —

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胡卫林、王功虎、

鲍俊、秦玮、孙哲峰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8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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