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 号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你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决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告。你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 6.1365 亿元,超出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 1.1365 亿元,对于超额部分,你公司未及时 1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5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