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3 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杨海涛,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冯育升,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晓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林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许伟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袁华仕,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榕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杨宝生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 8 家企业,相关 8 家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2021 年,公司与 8 家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43,018.93 1万元,其中,54,334.25 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 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6,355.87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51%,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2,843.92 万元、56,364.68 万元和3,317.20 万元,总计 112,525.8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107.04%。 对于上述事项, 公司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对于相关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 2022 年 11 月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杨海涛作为时任董事,冯育升、刘晓暄作为时任独立董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作为时任监事,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报并投出赞成票,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 2《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海涛,时任独立董事冯育升、刘晓暄,时任监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