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风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风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