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尹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尹琼:
经查,海南信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责,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你作为海南信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