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玉兰:
经查,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等违规情形,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你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