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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基金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

二、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三、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四、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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