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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薇、张英杰、刘永梅、李小冬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薇、张英杰、刘永梅、李小冬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4号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薇、张英杰、刘永梅、李小冬: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超额使用及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问题。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4日,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为72,000万元,超过董事会审议的额度。2022年11月7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补流专户购买的国盛资管安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提示该资管计划存在本金损失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存在部分检测业务成本与收入不完全配比、个别采购服务未及时结转生产成本、少量费用报销不及时、个别预付采购款的交易对手方录入有误等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董事会、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执行不完善,个别董事会会议通知不及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等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宋薇作为公司董事长,张英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永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小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严格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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