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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英杰、张春阳、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英杰、张春阳、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2号

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英杰、张春阳、吴德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3月2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英杰持有公司股份1,110,000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29%,累计冻结股份比例6.25%;2023年4月6日,张英杰持有公司股份1,040,000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15%,累计冻结股份比例8.4%。如上述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后于2023年5月5日补充披露。

2022至2023年,张英杰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5月8日补充披露。

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北京汇智众鑫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服务,采购金额14,204,266.85元,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58%。公司在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4月26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英杰、时任董事长张春阳、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德军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英杰、张春阳、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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