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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你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2,401.30万元、73,490.17万元、12,091.72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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