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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松柏、陈明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松柏、陈明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唐松柏、陈明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问题

在项目承接前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中,未见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针对“假定收入舞弊的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足。二是未将资金占用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未发现观想科技与相关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无公司人员签字的控制缺陷。二是未如实记录公司采购和销售的有关商品实物未经公司仓库出入库。三是控制测试未覆盖子公司重要业务。四是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问题调整控制测试的范围和性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对公司“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二是对相关销售业务的终端客户未见底稿中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三是对有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四是未结合大额预付款审计情况评估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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