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6 号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杨泽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董事长杨泽元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 03 民初 7558 号),诉讼金额 28,306.91 万元。2021年 12 月 8 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 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 40.14%。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才予以披露。 1 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 01 民初 1467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0.84 亿元。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2.48 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2021)粤 01 民初 1468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3.31 亿元。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2023 年 9 月 5 日才予以披露。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 11 月公司将约 6.48 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2021) 粤 0112 民初 43035 号、 (2021)粤 0103 民初 17376 号、 (2021)粤 0103 民初 17378 号、(2021)粤 0103 民初 17379 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 6.43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 年 6 月、7 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及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 2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条、第 2.2.6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公司违规行为,前期我部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57 号)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杨泽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