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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19 15: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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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6 号

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泽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董事长杨泽元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

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2021)粤 03 民初 7558 号),诉讼金额 28,306.91 万元。2021

年 12 月 8 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

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 181,029.72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 40.14%。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

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

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才

予以披露。

1

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

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

((2021)粤 01 民初 1467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0.84 亿元。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

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

判决((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2.48 亿

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

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

((2021)粤 01 民初 1468 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 3.31 亿元。

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才予以披露。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

年 11 月公司将约 6.48 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

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

(2021)

粤 0112 民初 43035 号、

(2021)粤 0103 民初 17376 号、

(2021)

粤 0103 民初 17378 号、(2021)粤 0103 民初 17379 号,为前述广

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

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 6.43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

14.26%。2023 年 6 月、7 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

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

司迟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才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及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

2

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2.2.6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

定。针对公司违规行为,前期我部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监管

警示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57 号)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杨泽

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予以监管警

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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