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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19 16: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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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

上证公监函〔2024〕

2024〕0027 号

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根据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

号)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青岛威奥轨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锐泽投资)持有 6409.97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31%。此后,锐泽投资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4,556,400

股,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 1.1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迟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才在《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锐泽投资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 1%时,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2.1.1

1

条、3.4.2 条等有关规定。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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