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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18 15: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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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8 号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 洪,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宜宾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3年4月20日,

宜宾纸业披露《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追认2022年与宜宾圣禾兴商贸有限

公司进行的竹料采购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3938.11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7%,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及

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20日才补充追

认。二是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追认2023年1-6月与四川普天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采购竹料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575.73万元,并新

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2022年末

1

经审计净资产的0.87%,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8月30日才补充追认。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

2.1.7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

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幸志敏作出监管措施

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洪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洪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2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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