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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18 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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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75 号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新农开

发,A 股证券代码:600359;

陈争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春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23 年 12 月 12 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并追加调整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称,公司 2023 年 1-10 月实际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合计 3841.87 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6.03%,其中包括与前期未预计的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

904 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12 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1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6.3.6 条、

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春疆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 2023 年已存在因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超额

部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对此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争

跃、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春疆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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