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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茅”金龙鱼卷进32亿诈骗案,否认子公司为帮助犯

来源:中访网 2024-01-18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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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查机关的指控属实,在主犯未履行32亿责任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帮助犯的广州益海、柳德刚依法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原标题:“油茅”金龙鱼卷进32亿诈骗案,否认子公司为帮助犯)


曾经的金龙鱼以145元/股的高价被外界誉为“油茅”,现在的金龙鱼低至30元却让投资者“爱搭不理”。在2023年12月15日举行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上,曾有投资者向金龙鱼提问,“公司的股票深度调整,公司是否会推出提振股价的措施?”对此,金龙鱼管理层回应称,“目前市场环境下很多公司的股价都表现不好,所以我们不太担心股价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是公司业务有没有进展,公司管理团队是否越来越好。”

然而,“不太担心股价问题”的金龙鱼在说出这番话的一个月后,竟撞上“黑天鹅”事件,管理能力遭遇司法层面的质疑。

1月12日,金龙鱼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指出,广州益海、柳德刚(原广州益海总经理)配合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利华(云南惠嘉负责人)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 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金龙鱼辩称:“广州益海在三方合作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从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交易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更未参与相关诈骗行为。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中,金龙鱼特地指出,“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因被安徽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现阶段无法继续履行职务,广州益海聘任了新的总经理以待司法机关最终的生效判决”;“针对检察机关对柳德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公司也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及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企查查信息显示,2023年3月28日,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发生了三项工商变更均与柳德刚有关,分别为柳德刚退出董事备案,崔新宇为新晋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柳德刚变更为李育;公司经理也由柳德刚变更为李育。但是在5个月后的8月22日,李育又从这三个职位上退下。目前,房彦江担任广州益海的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经理。

另据企查查显示,金龙鱼涉及的这起合同诈骗案的主犯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张利华已成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均超过30亿人民币。其中张利华于2023年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刑事一审,目前一审结果暂未公开。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早在2017年就被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检查机关的指控属实,在主犯未履行32亿责任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帮助犯的广州益海、柳德刚依法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四川奥和律师事务所郭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本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害人的财产棕榈油已被各被告人销售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获得赔偿,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5条第2款的规定: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若广州益海、柳德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帮助犯且在案件判决有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该判决继续追缴和退赔。(内容来源|知因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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