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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一大客户关联关系疑云,或成为米格新材IPO成败关键

来源:乐居财经 2024-01-17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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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第一大客户关联关系疑云,或成为米格新材IPO成败关键)

乐居财经  严明会  1月11日,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格新材”)此前更新招股书。

招股书显示,米格新材于2019年3月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功能性碳基材料及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报告期内米格新材聚焦于高温热场隔热碳材料领域,主要产品包括黏胶基/PAN基石墨软毡、石墨硬质复合毡等,广泛应用于光伏晶硅制造热场、半导体热场、粉末冶金热场等场景。

得益于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米格新材业绩持续增长。2020年-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为1.36亿元、3.03亿元、4.39亿元和6,015.45万元,2020年-2022年复合增长率为79.58%。

米格新材成立以来,已与行业内不少知名的晶硅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服务的企业包括京运(601908.SH)、协鑫科技(3800.HK)、晶澳科技(002459.SZ)、隆基绿能(601012.SH)、阿特斯(688472.SH)、TCL中环(002129.SZ)等多家上市公司。

报告期各期,米格新材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1亿元、1.55亿元、2.16亿元及1.21亿元,收入占比分别为74.32%、51.12%、49.20%和46.42%,客户集中度较高。

米格新材前五大客户中,河南鑫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鑫摩”)引起了乐居财经《预审IPO》的注意,该公司在招股书中被界定为公司第一大客户,但米格新材与河南鑫摩除了业务上保持“亲密”的合作关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者之间究竟是否存在隐秘的关联关系。这一问题在深交所两轮问询中,也备受关注。

据此前媒体报道,河南鑫摩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为陈新华,但尚未得到证实。在深交所第二轮回复函中,米格新材保荐机构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矢口否认。

资料显示,河南鑫摩成立于2019年8月,比米格新材晚成立仅5个月,主要从事碳材料相关业务,下游客户为晶硅生产企业TCL中环及其子公司等。

据天眼查,河南鑫摩目前由王强强、张弛、张利华分别持有70%、25%及5%的股份,而其最初成立时则由陈全昌、陈海潮分别持股50%、50%,两名创始股东与米格新材实控人同属的陈姓尤为扎眼。河南鑫摩刚成立不久,两位创始股东便于2019年11月双双退出,将股权系数转让给了翟利敏。

而河南鑫摩创始股东刚刚退出,次年就开始与米格新材合作。2020年6月,河南鑫摩主动和公司销售人员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商务沟通、接触了解,并经送样检测合格,同年8月开始试用产品后续小量采购,2022年全年的采购量为4.64吨,双方交易金额较小,仅有179.95万元。

但很快,2021年,签署了《长期供货协议》的河南鑫摩便成了米格新材第四大客户,双方交易金额为2803.19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为9.25%。而这一年,河南鑫摩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由翟利敏变为张弛。

2022年,河南鑫摩控股股东再度生变,变为如今的王强强。尽管其股权接连发生重大变动,但与米格新材之间的合作却丝毫不受影响,反而越做越大。当年,双方之间销售金额达7,025.04万元,同比大幅增长150.61%,河南鑫摩跃居公司第一大客户。

成为公司第一大客户的同一年,河南鑫摩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1200万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米格新材与河南鑫摩之间的信用政策也随着河南鑫摩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之列而悄然发生了改变。2020年,米格新材与河南鑫摩约定的结算模式为"预付70%-80%",而到了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却调整为"货到票到当月结清",且与其他贸易商客户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结算模式出现的较大变动,监管层同样发起“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异常”的质疑。

对此,米格新材解释称,由于双方是初次合作,且河南鑫摩成立时间相对较短,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较小,出于控制风险考虑,2020年与河南鑫摩合同约定较为严格的信用政策,即"预付70%或80%,货到票到30天内结清"。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公司参考对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2021年将与河南鑫摩的结算模式调整为"货到票到当月结清货款",与河南鑫摩约定的结算模式与京运通、晶澳科技、安徽昱搏等客户基本一致。

尽管二轮问询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表示河南鑫摩的主要股东、董监高与米格新材主要股东、董监高、主要员工不存在亲属关系,但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或是米格新材此次IPO能否成功的关键。

有业内人士表示,仅以信息披露的角度,隐瞒重要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所或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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