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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系”山大电力闯关IPO,5名隐名股东代持原因遭问询

来源:乐居财经 2024-01-1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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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大系”山大电力闯关IPO,5名隐名股东代持原因遭问询)

乐居财经 王敏  1月12日,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涉及募投项目、股东及历史沿革等。

据招股书,山大电力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基于在智能电网领域积累的电网监测技术和电气系统设计及集成化能力,形成了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两大业务板块。

山大电力已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各大发电集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涵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山大资本直接持有公司4,904.4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1480%,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山大资本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远高于其他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其持有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山东大学直接持有山大资本100%股权,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有公司4,904.4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1480%,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显示,山大电力自2001年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学,系山东大学的校属企业,受山东大学具体管理。

山大电力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2017年4月经股权转让、增资后,对该部分代持进行了清理还原,部分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部分隐名股东通过转让原有股权并以转让款增资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间接持股。

深交所要求山大电力结合对出资款项资金来源的核查情况及获取的核查证据,说明股权代持关系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依据,股权还原及代持清理的过程是否清晰、完整,目前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格持股主体,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问询回复称,电力有限成立初期,出于便于公司管理和简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考虑,仅显名了梁军、张波和丁磊3名自然人股东,由此形成了委托持股关系。随着公司逐步发展,公司根据人员职级和贡献度,将股东显名,公司曾存在的股权代持符合公司历史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

2001年4月,电力有限设立,注册资本600.00万元,显名股东梁军、张波和丁磊分别认缴48.00万元、36.00万元和36.00万元。

2007年12月,华天科技将所持公司35.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10.00万元)分别转让给显名股东梁军、张波和丁磊,分别为80.00万元、70.00万元和60.00万元。

2017年4月,电力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由2,040.00万元增加至2,640.00万元,部分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直接参与增资,部分隐名股东退出原直接持股后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参与了增资。

为梳理公司股权结构,部分隐名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股东,退出代持关系,并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该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受让方共同签署了《山东山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股权转让协议》,对其实际出资由显名股东代为持有予以确认,并将其实际出资转让给受让方,各受让方均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

2017年4月,电力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梁军、张波、丁磊将其代隐名股东持有的公司出资额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予以还原。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梁军、张波、丁磊与其各自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2017年4月,上述隐名股东中5位股东因个人原因,将原登记在梁军、张波、丁磊名下的出资额,改为委托由各自相熟的股东或亲属持有。

对于隐名股东代持形成过程的具体原因,山大电力表示,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颁布时,韩学山、刘玉田和赵建国作为山东大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仍持有公司股权。2017年,韩学山和刘玉田仍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赵建国于2015年作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至2017年未满三年,基于简化报备个人投资事项的考虑,上述三人分别委托亲属和相熟的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此外,李宇兵和张居民基于简化对外披露投资情况的考虑,分别委托相熟的股东和外甥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综上,山大电力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其形成原因具有合理性,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依据充分;截至本审核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已依法解除,股权还原及代持清理的过程清晰、完整;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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