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3 号 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 213 号; 安胜杰,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士彬,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查明的事实,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公司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同时签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 ,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公司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公司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公司 2019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43,121,976.07 元,虚增当年净利润 36,653,679.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95%;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77,752,927.99元,虚增当年净利润 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5,768,852.67 元,虚增当年净利润 200,267,416.27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47%。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和第 2.1.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杰、财务负责人刘士彬、时任总经理张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七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杰、财务负责人刘士彬、时任总经理张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6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