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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杜:

经查,山东美罗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担保问题

一是2018年3月,公司为邹平县佳鸣精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鸣精棉)474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20年期间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二是2018年3月,公司为佳鸣精棉925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22年期间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三是2018年12月,公司为山东利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被担保方佳鸣精棉未履行偿债义务情况,也未及时披露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引起的重大仲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资产被查封等重大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李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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