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0 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仪,A 股证券代码:600290; 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学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1-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3 号、44 号、45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相关事实,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公告, 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 -2-违法强制退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环账准备。陈孟列、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3-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陈孟列回复无异议,张学民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未参与相关项目提前确认事项,仅为事后知悉,已向公司提示相关风险、提出整改要求,但最终未能完成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第一,2017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为与张学民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第二,张学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在任职期间仍在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整改要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对张学民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4-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