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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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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4 号

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幢 8 层;

吉春林,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刘楠,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白雪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李露,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执行董事;

王志宏,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常务副总

经理;

翟宏玲,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负责

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海防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8 月 3 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显示,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天海防务全资子公

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通过

虚构相关游乐设施贸易业务,虚增金海运 2017 年营业收入

6,144.3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197.89 万元,导致天海防务 2017

年年报虛增利润总额 3,946.44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7 年年报利

润总额 21,728.41 万元的 18.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

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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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产生重大影响。天海防务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未能真实、

准确地披露 2017 年财务报告,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的规定。

天海防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楠,时任副董事长吉春林、

时任财务总监白雪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

保证天海防务真实、准确地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天海防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李露、时任常务副总经理王志宏、时任

财务负责人翟宏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

》第 1.4 条的有关规定,对天海防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天海防务、刘楠、吉春林、白雪华、李

露、王志宏、翟宏玲向本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天海防务、刘楠、白雪华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行为

发生时,天海防务不具有军工保密资质,由于金海运部分高管恶

意隐瞒了金海运 2017 年财务数据情况,在委托的中介机构无法核

查出相关不实信息的情况下,其无法发现军工企业金海运的财务

信息不实,不存在披露不实财务信息的主观过错。二是天海防务

及相关当事人自收购金海运以来一直勤勉尽责、积极履职,发现

— 3 —

金海运原股东存在挪用侵占问题后,通过接管、自查、刑事举报

等方式保护公司及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挽回损失,申请减

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吉春林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本次纪律处分主要依据是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已就该行政处

罚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对其进行

纪律处分。

李露、王志宏、翟宏玲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当事人已就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交易所不应依据该行政处罚

决定认定的事实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二是当事人未在上市公司担

任相关职务,且不属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作为纪律处分

对象。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关于无法发现金海运财务信息不实的申辩理由不予

采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是上市公司的

法定义务,金海运已被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金

海运为保密单位、金海运刻意隐瞒、中介机构未核查出不实信息

从而未能掌握子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等申辩理由并不免除公司的法

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违规行为的成立,故对该申辩不予采纳。

第二、对关于收购后积极履职,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申辩理

由予以部分采纳。考虑到刘楠、白雪华已采取部分措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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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显示二人并

非本案财务造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刘楠、白雪华申辩予以

部分采纳。

第三、对关于当事人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不

能据此进行纪律处分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

处罚决定书》也明确,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事项并不影响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及相关事实认

定。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

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

此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

处分。因此,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采取纪律

处分于规有据,对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四、对李露、王志宏、翟宏玲关于未在上市公司担任相关

职务的申辩不予采纳。李露、王志宏、翟宏玲作为上市公司子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书》已认定,李露作为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实际负责金海运的

经营管理,并提供资金用于游乐设施贸易业务,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王志宏作为金海运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相关印章保

管,涉案相关销售合同由其同意加盖印章,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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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为游乐设施贸易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翟

宏玲作为金海运时任财务负责人,在涉案交易中指示向供应商付

款及开具销售发票,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游乐设施贸易业务

所用资金走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上述三人对天海防

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本所对

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故对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吉

春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

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露、时任常务副

总经理王志宏、时任财务负责人翟宏玲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刘楠,时任财务总监白雪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海防务、吉春林、李露、王志宏、翟宏玲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6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天海防务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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