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4 号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谢晓林、吴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晓林、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2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质量检验检测共享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4,956.84 万元,包括场地装修费1,140.00 万元和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3,816.84 万元。你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该项目投入 608.73 万元,项目进展为前期筹备阶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该项目投入 608.73 万元,项目进展为按照计划进行设 1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30 日。经查,该项目 2022 年度投入设备支出 608.73 万元,可以满足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 月 1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