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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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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6 号

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钱京,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徐霄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47 号)查明

的事实,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

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 2016 年 12 月起

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

,2020 年 10 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

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

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

的 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金额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

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恒宝股份董事长、总裁钱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陈妹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 2 —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钱京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钱京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恒宝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2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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