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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1-09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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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03 号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位钢,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

杨 勇,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7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2 年 7 月,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与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

要内容提示中称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赔偿责

任比例有失公正,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11 月,

公司已决定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直至 2023 年 4 月,公司才发布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且直至 2023 年 6 月,公司才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放

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信息。

公司未及时将放弃申请再审的事项公告,也未根据二审判决结

1

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及情节,上海

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杨位钢作为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信息披露具体负

责人,时任总经理杨勇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

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位钢、

时任总经理杨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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