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证上[2024]19号-关于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9 号关于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虎玉路41 号八卦田公园正大门内;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午间,思美传媒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抖音超市 — 1 —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11 月 27 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时又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此后,抖音电商在其官方账号发布声明称,“网传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此为不实消息。抖音超市业务为抖音电商自运营” 。11 月 27 日,思美传媒股价以接近跌停开盘,午后直线拉升涨停收盘。11 月 28 日、29日,思美传媒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停。 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内容,未准确、完整揭示参与“抖音超市”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导致股价大幅波动,造成不良影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思美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7.1.1 条、第 7.5.2 条、第 7.5.3 条的规定。 思美传媒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子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4.2条的规定,对思美传媒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2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子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思美传媒、李子木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思美传媒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思美传媒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6 日 — 3 —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浙江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6 日印发—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