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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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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5 号

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天津自贸试验

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 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托管第 0491 号)。

经查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

津通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收购

— 1 —

报告书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裁定确

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航资本)

以及天津通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致行动人据此合

计持有渤海租赁 43.77%股份。其中,海航资本持有 28.02%,天津

通万持有 4.26%,天津通万为海航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

完成后,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仍为海航资本,但因海航资本的控

股股东由海航集团变更为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二号信管),二号信管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渤海租赁实际控

制人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渤海租赁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

,天津通万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

《执行裁定书

(2023)

粤 0304 执 8592 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天津通

万所持渤海租赁全部 263,591,433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4.26%)

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天津通万作为收购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关于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股份的

规定,且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

时披露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1%的公告。

天津通万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3 条的规定。

— 2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5 日

— 3 —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新疆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 年 1月 5 日印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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