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 季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7 号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季红、季刚: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1 号、 〔2023〕282 号) ,经查,你公司在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应收款项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部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审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季红作为公司董事长,季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 月 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