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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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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国锋、范苗春:

经查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

业”)监事范苗春 2022 年 1 月至 3 月向公司借款 200 万元,构

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大中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 、第 4.1.1 条、第 4.1.3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4 条

的规定。

大中矿业监事范苗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8 条的规定。

牛国锋作为大中矿业董事长,未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1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8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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