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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贺美华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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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贺美华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

贺美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4 号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宜潘、贺美华:

2024 年 1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财务会计

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上述

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1.1 条和第 5.1.1 条的

规定。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

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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