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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起诉中金,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要付多少法律责任?

来源:中访网 2023-12-29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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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重庆银行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主体对上述清偿义务进行追加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原标题:重庆银行起诉中金,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要付多少法律责任?)

作为西部首家A加H股城商行,自带光环的重庆银行却在近期遭遇流年不利,不仅股价破发,经营指标双降,还接连踩雷房地产。截至2023年12月27日收盘,重庆银行股价为6.79元/股,较发行价已跌去37.3%,较最高价腰斩有余。屋漏偏逢连夜雨,财报显示,2023年第三季度,重庆银行营收32.72亿元,同比下滑15.88%,净利润13.64亿元,同比下滑6.37%。

业绩承压下,近日重庆银行对一笔7年前的债权投资坏账发起诉讼,奇怪的是,站在诉讼被告席的却并非债券发行方,而是中介机构。

12月22日晚,重庆银行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称,该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因中金公司等中介机构对相关债券发行披露文件虚假陈述而导致该行损失,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席中不止有中金,还包括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等。

为什么重庆银行不找当事人房地产公司,而去找相关中介人呢?事实上,早在2022年初,重庆银行就曾通过诉讼方式追讨该笔债权。  

2016年2月,隆鑫地产(现更名爱普地产)发行“16隆鑫01”私募债,募资5亿元,期限为“3+2”年,前3年票息率6.8%,后2年票息率7.2%。相比当时较低的市场利率,这笔私募债可谓是性价比极高,因此,这笔5亿元的私募债由重庆银行一家“包揽”,且重庆新城开发建设公司对该债券到期兑付无条件保证担保。遗憾的是,“16隆鑫01”于2021年2月到期,可爱普地产却违约了,一分钱也没有偿还。

面对违约的爱普地产,重庆银行果断提起诉讼。2022年1月21日,重庆银行披露诉讼事项公告,称因与重庆爱普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7月4日,重庆银行发布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被告重庆爱普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行偿还债券投资本金5亿元及利息以及债券投资逾期利息;新城开发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重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判决爱普公司还钱,但据中国破产重整网披露,2021年9月29日,“隆鑫系”13家企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为由,向重庆破产法庭申请破产重整,并同时提出预重整申请。企查查信息显示,爱普地产目前累计涉诉143个,自2021年起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涉及38起诉讼案,均为“全部未履行”。与此同时,作为担保人的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公司,目前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涉案19起,也是全部未履行。今年8月,其亦被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申请破产重整。

虽说冤有头债有主,但在正主那里要不回来钱,重庆银行只能调转枪口对准中金。

公告显示,在最新提请的诉讼中,重庆银行方面希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投资上述债券所导致的债券本金损失5亿元,以及债券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199,868,838.43元,本金加利息接近7亿元。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但从以往案例来看,发行人债券违约,中介机构担责实际上早有先例。2020年末,杭州中级法院曾就五洋建设公司债券违约案做出一审判决,中介服务机构均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承担10%、5%的连带责任。

四川奥和律师事务所郭麟律师认为,相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需要付出下列法律代价:

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2016年2月,隆鑫地产(现更名爱普地产)发行“16隆鑫01”私募债,募资5亿元,期限为“3+2”年,前3年票息率6.8%,后2年票息率7.2%。相比当时较低的市场利率,这笔私募债可谓是性价比极高,因此,这笔5亿元的私募债由重庆银行一家“包揽”,且重庆新城开发建设公司对该债券到期兑付无条件保证担保。遗憾的是,重庆爱普公司和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均无力偿还判决应当支付的金额。

在此情况下,重庆银行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主体对上述清偿义务进行追加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关于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项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中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简单地叙述,即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相关应收账款和账务处理,为他人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评估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评级项目组在采信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若评估公司在评估事项属于可能影响发债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但在项目核查中,未进一步核实关注并合理评定信用等级,即可能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度,法院是可以酌情确定评估公司对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如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如果其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内容来源|知因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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