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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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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200 号

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

梓坡西路 298 号;

张忠革,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游忠惠,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海云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彦,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海云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倪明勇,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1 —

根据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30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拓维信

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用登记在其

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的生产用房及宿舍,为

拓维信息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游忠惠、时任董事兼

海云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彦等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息合计 3.56

亿元,占拓维信息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2%。根据诉讼

进展情况,海云天科技无需承担责任的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33,756

万元,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及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需承担担保责任

的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1,848 万元。拓维信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

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拓维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和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8.3.1 条的规定。

拓维信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革、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

技时任董事长游忠惠、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彦未

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

— 2 —

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拓维信息时任财务总监倪明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

革,时任董事兼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游忠

惠,

时任董事兼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彦,

时任财务总监倪明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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