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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01 1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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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4 号

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黎曦,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3 年 8 月 25 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城大通或公司)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称,董事薛黎

曦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说明理由。

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称,薛黎曦于

8 月 25 日出具书面回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因系对公司转型战略的执行措施不

认可。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

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未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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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核、审议定期报告

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6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薛黎曦次日采取了一定的履职措施,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

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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