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5 号 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科华控股,A 股证券代码:603161; 陈洪民,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海东,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2023 年 11 月11 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5)中有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1第 2.1.4 条、第 2.1.5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的认定,陈洪民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海东作为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陈洪民、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朱海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