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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08 16: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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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5 号

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科华控股,A 股证券代码:

603161;

陈洪民,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海东,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

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6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2023 年 11 月

11 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或公司)披露的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5)中有关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

异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1

第 2.1.4 条、第 2.1.5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的认定,陈

洪民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海东作为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信息

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陈洪民、时任财务总监

(代行董事会秘书)朱海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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