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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12 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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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7 号

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望时代,A

股证券代码:600052;

姚炳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7 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

现,2022 年 6 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土地收益权事项中,因工作疏

忽,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于同日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交

易已经 2022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截至目前交易

已完成。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

迟至今日方才予以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

资产评估报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重大资产交易

1

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6.1.6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炳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炳峰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2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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