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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14 16: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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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3 号

────────────────────────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文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信通,A 股证

券代码:600289;

王文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袁义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 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1-

戚 勇,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锋、袁义祥、曹星、戚勇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2022 年 2 月至 8 月期间,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向沈阳兆启科技有

限公司、丹东绿水农牧有限公司累计划转 4,960 万元,上述资金

最终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控制的企业使用,至 2023 年 4 月

才全部予以归还,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人,构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隐瞒关联关系并主

导了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

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袁义祥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曹星作为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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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戚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履职,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时任董事长

袁义祥、时任总裁曹星、时任财务总监戚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3-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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