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5 号──────────────────────── 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裁张益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张益忠,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经查明,2023 年 8 月 5 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期间,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之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1-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形。公告显示,上述短线交易,其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63,200股,成交金额合计 1,058.54 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563,200 股,成交金额合计 1,084.01 万元;期间获得税后股息红利 7,645.50 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 244,872.19 元,相关收益已上缴公司。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董事因短线交易收到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称,张益忠之子名下证券账户由张益忠控制,相关交易实际系张益忠操作,前期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六个月内又将其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且未准确披露相关交易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2-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