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1 号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田 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宇峰,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文轩,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翼飞,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叶海影,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吴礼光,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徐向阳,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夏晶晶,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7,965,247.68 元,进而虚增利润 总 额 27,056,697.68 元 , 分 别 占 当 期 披 露 金 额 的 11.47% 、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 1不准确,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田平、王宇峰、李文轩、张翼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海影、吴礼光、徐向阳、夏晶晶,对任期内定期报告相关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条、第 4.2.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田平、王宇峰、李文轩、张翼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海影、吴礼光、徐向阳、夏晶晶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