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0 号 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黄 瑾,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建平,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柴斌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彬,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学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0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度,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和 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415,929.19 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和 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54%和 27.16%。2022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5.1.3 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黄瑾、杨建平,时任独立董事柴斌峰、李彬、张学斌,对任期内定期报告相关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黄瑾、杨建平,时任独立董事柴斌峰、李彬、张学斌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3